- 勞工研究所研究生於修業期間,得申請參加學科考試。學科考試每學期舉辦一次。僅適用於一百學年度以前(含一百學年度)入學者,一百零一學年度以後入學者無須參加學科考試,畢業條件已修正,詳見本所「修業期間及畢業程序」。
- 學科考試以筆試為原則;考試時間與地點配合教務處辦理。
- 學科考試之命題, 由本所教師擔任。
- 學科考試之範圍,由各科之命題老師指定,並於學期初指定學科考試之參考書籍;能否攜帶參考資料進入試場由命題老師決定。
- 學科考試之計分,以一百分為滿分,七十分為及格;不及格者以重考一次為限。
- 試卷之批閱由命題教師批閱。
- 學科考試之科目由下列五選二
- 勞動法學
- 勞動社會學
- 勞動政策與行政
- 勞動政治與經濟
- 勞資關係
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(89.10.20)
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(92.09.19)
一百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(101.03.05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