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通過國家考試,參加中央與地方政府之基層勞工行政工作,辦理勞動條件、勞資關係、勞動檢查、勞工保險、勞工福利、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等行政業務。
2.進入公民營企業單位服務,負責人事與人力資源管理工作,協調勞資關係,增進經營績效,提高生產力。
3.投入工會與其他相關第三部門組織運作,發揮維護勞工權益、和諧勞資關係與安定社會之作用。
4.擔任律師與勞資爭議調解人,當發生個別勞資爭議或重大集體勞資爭議事件時,居中協助勞資爭議當事人爭取與維護勞動權益。
5.進入學界,從事勞動學術研究與教育工作。
截至2019年12月,自本所畢業且有回覆就業概況者,總計460位畢業學生,其就業情況如下表:
就業單位 | 人數 | 百分比 |
政府機關 | 224 | 48.70% |
私人企業 | 149 | 32.39% |
國營企業 | 11 | 2.39% |
學術研究 | 15 | 3.26% |
就讀博士班 | 2 | 0.43% |
律師 | 8 | 1.74% |
第三部門 | 19 | 4.13% |
其他(服役,退休,家管,過世,無業,準備考試,務農,外籍生返國) | 32 | 6.96% |
總計 | 460 | 100% |